裁判文书阅核制度不是洪水猛兽,就怕领导不学无术或是夹带私货
最近,从上到下,各地法院官宣里,类似于“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,强化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,某某法院以'阅核'制度为抓手,全力推动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,从阅核主体、阅核范围、阅核流程、阅核监督等方面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......”,“院长、分管副院长要对分管领域范围内的“四类案件”全部“阅核”;庭长要对本庭室的案件全部阅核。”等,硬性规定领导要通过书面“阅核”方式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方式改革,不绝于眼。有律师撰文感慨,“院庭长批案制度又回来了!”
众所周知,最近一轮的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就是,将大部分司法案件的裁判权、签发权赋予了办案法官。赋权的同时,规定要施行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。改革初期,这个终身责任令不少司法官员担心了一阵,甚至有人掂量一下自己的业务能力,还畏惧追责而不入员额的。
可改革施行了五六年,除了抓了几个贪腐犯罪的,也没见有人因办案质量被真正追责,更别提“终身追责”了!最多就是改发案件多一些被扣点绩效奖金罢了,远没有完不成结案任务、达不到考核指标来得处罚严厉。于是乎,掌握了裁判权的法官们,只要能结案,大胆的判就是。
抛开了那些纯理论而经实践检验至少目前不切实际的司法独立、裁判独立理论,公理公道的讲,院庭长审批制也好、阅核制也好,大多数情况下,是有利于把控案件质量、提高裁判标准统一的。
正所谓,当局者迷,旁观者清,审理案件也不例外。有一个非亲历本案的人,如果可以全案查看所有资料、审视裁判意见的话,无异于多了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把控案件质量,况且还是有丰富司法经验的人,最起码的作用也是多了一道错别字的审核吧!
可是,就怕负责把关的院庭长,把质量把关的责任当成了鸡肋,只看到了掌控裁判结果的权力,而且是个人可以牟利的机会;就怕有的司法掮客谙熟了其中的门道,找到了可以绕开承办法官而一步到位操控案件结果的捷径,直接拉拢腐蚀院领导。
关于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利弊,究竟可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,还是妨害质量与效率,就像争论诸如院庭长的审判水平高还是法官的审判水平高、律师水平高还是法官水平高等问题一样,是个长久以来谁也说服不了谁根本没有统一标准的争议话题。
有不负责任的领导,也会有负责任的领导。负责任的庭院长,通常是满桌子的卷宗,经常加班以院为家。承办法官拿回的判决书,不仅被逐字逐句的核对过,连语法错误都不放过。对于不同意承办法官裁判意见的,领导会专门召开庭里的会议进行研究,并让参加人进行一一签字。
而那些不负责的领导,桌子上是基本没有卷宗的,关系好的法官随到随签,不想签字的找个理由将卷宗退回即可,反正案子结不了责任也是承办法官的。人家的精力只要放在“重点”案件上,而且是不留个人痕迹的退回意见,最多是拿铅笔给出个人意见。
是故,任何一项制度,不管是法官独立裁判,还是院领导审批阅核,不可能仅凭制度的本身,就能解决某些问题。离开了配套制度、责任追究和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,而仅靠个人自觉的话,尤其是断人生死、裁决利益的司法办案,很容易沦为某些人的专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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